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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背负百万债务、房尽薪空:一名普通老人十余年蒙冤维权路

时间: 2026年6月18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6次

无端背负百万债务、房尽薪空:一名普通老人十余年蒙冤维权路

前言:一场旁人的投资,碾碎了我的晚年安稳

十几年光阴,我都被困在一场本与我无关的民事纠纷诉讼中。本人从未签署借条、担保等任何债权文书,未参与案涉投资,也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却被列为共同债务人承担百万债务。本人长期在外居住,对案件诉讼流程毫不知情,未参与庭审答辩、举证质证,案件直接缺席审理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人养老积蓄 46 万元被法院划扣,名下唯一自住房屋被司法拍卖,晚年失去住所与生活来源,多年持续依法维权,生活陷入困顿。

因为宣寅转嫁自身投资亏损风险,这场无端的诉讼纠纷,残酷拆散了我们这对饱经风霜、相互扶持的再婚老人,来之不易的晚年相伴生活彻底破碎。

多年来我始终相信法律公正,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次走完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逐级信访等全部法定救济途径,全程理性维权,未实施任何过激行为。但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送达程序瑕疵、审判事实认定存疑、强制执行流程违规、法律监督未能有效纠错等问题。加之原告曾为公职人员,存在违规参与民间投融资行为,相关情形叠加,让本无关联的普通老人深陷多年纠纷,下面客观陈述案件完整事实、程序问题与本人合法诉求,所有内容均以客观证据、法定文书为依据,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一、事件溯源:案涉款项属于前夫个人投资,本人无任何关联

纠纷源头为 2010 年民间投融资事宜。时任杭州市上城区副区长的宣寅,与本人前夫喻福鹏签订《投资理财借款协议》,出借资金 100 万元,约定固定收益。该款项全部投入浙江金农麦芽有限公司项目经营,从未转入本人账户,也未用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开支。

杭州市上城区经侦大队针对喻福鹏相关案件出具核查材料,未查询到案涉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家庭使用的相关线索,足以证实该笔资金属于喻福鹏个人对外投资。本人与宣寅事前互不相识,未出具借款、担保相关签字文件,无共同借款合意,全程未参与、不知情该笔资金往来。

2011 年喻福鹏另行向上述企业出借大额资金,企业以工业用地抵押、第三方提供担保,后企业经营不善、资金无法回笼,属于正常商业投资风险,本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但宣寅在投资回款受阻后,将完全不知情、与款项无关联的本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试图将自身投资损失转嫁至本人。

二、一审审理存在送达程序违法,剥夺本人法定诉讼权利

2016 年宣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将本人与前夫列为共同被告。彼时本人长期在外居住,未收到法院邮寄、上门送达的诉讼材料,对起诉事宜完全不知情。

一审法院送达流程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仅口头主张电话联系过本人,无法提供通话记录、录音、送达回执等有效送达凭证;既未上门、邮寄送达,也未依法进行两个月公告送达,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前提下直接缺席开庭、作出判决。

该违规审理直接剥夺本人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诉讼权利。后续本人调取的经侦核查材料、完整资金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但一审裁判未对该部分证据、抗辩意见予以评析,仅采信原告单方陈述,认定本人共同承担债务,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瑕疵。

三、二审未实质审查纠错,原有错误判决予以维持

收到一审判决后,本人依法提起上诉,期待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纠正程序与事实错误。但 2017 年二审庭审过程中,我方查阅案卷、核对证据的设备出现故障,举证质证环节受到严重影响,庭审存在程序瑕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纠错机关,未对一审送达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失衡等核心问题开展实质性核查,未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维持一审判决,未能发挥二审纠错职能,案件错误未能及时纠正。

四、强制执行程序多处违规,侵害本人基本生存权益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流程存在多处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严重侵害本人生存权益:

执行顺序倒置,先开展强制执行措施,事后补办判决书送达签字手续。执行法官安排书记员将判决书、送达回执送至执行局办公室,强制要求喻福鹏代为签收本人的法律文书,违背法定送达顺序。

人为合并送达回执、事后补造送达材料。执行法官明知喻福鹏在判决作出数日内,已单独签收自身专属送达回执;为达到让喻福鹏代签本人文书的目的,将本人与喻福鹏姓名打印在同一张送达回执上,逼迫其签字。喻福鹏先后签署两份回执,一份为本人单独回执,一份为二人合并回执,合并回执系执行阶段事后补制,不产生对本人合法送达的法律效力。

无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仅凭事后违规补办的送达材料启动对本人的强制执行,属于执行法官越权操作、违规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划扣本人全部养老积蓄 46 万元,拍卖本人名下唯一自住住房。养老金是本人唯一生活来源,唯一住房是基本生活保障,强制执行直接导致本人失去收入、无固定住所,基本生存权益遭受不可逆损害。

五、再审、检察监督未实质履职,法定救济渠道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为纠正错误裁判与违法执行行为,本人依法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核查审判、执行各项程序违法及事实认定错误,再审申请被驳回;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申请检察机关核查审判、执行环节各类违法情形。

检察机关未开展实质性调查核实,针对枉法裁判线索、送达程序违法、执行阶段变造送达回执、先执行后补手续等问题,未出具检察建议,亦未提起抗诉,仅出具简单结案文书,民事法律监督职能未落地。

至此,民事诉讼全部法定救济途径均已走完,案件错误未能纠正。多年来本人严格按照信访条例逐级反映诉求,配合法院涉诉积案化解工作,无任何过激维权行为;但当地法院院长接访、常态化申诉接待机制落实不到位,本人合理诉求长期无法得到实质回应。

六、案件发生的根源: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投资,存在利用身份影响案件办理情形

本案原告宣寅时任上城区副区长,属于党员公职人员,违规参与高息民间借贷、对外投资理财,相关行为违反公职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在投资项目亏损、资金无法收回后,未自行承担商业投资风险,利用自身公职身份带来的影响力参与案件处理,追加无关联的本人承担债务,转嫁自身投资损失,干预案件公正审理,造成事实认定失衡、普通群众无辜担责。

七、合法维权诉求:恳请依规核查整改,依法纠正全部错误

十余年间维权路途艰难,本人仅为普通老年人,诉求全部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合理要求,希望还原案件事实、恢复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宣寅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利用公职身份影响案件办理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上级法院核查一审审判人员事实认定、送达程序违法问题,核查执行法官先执行后补送达、合谋制作合并回执、越权违规执行等违法履职行为,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司法责任;

督促法院、检察院全面梳理本案办理漏洞,完善审判、执行、民事监督流程整改;

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全部错误判决、裁定及违法执行行为,全额返还被扣划养老金,妥善处置已拍卖住房,全额挽回本人财产损失;

完善基层法院信访申诉接待机制,畅通群众合法申诉渠道,杜绝权力干预司法、违规裁判执行,维护基层司法公信力。

结语:愿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法律公正保护

本人一生安分守法,无经济纠纷、无对外投资行为,却因他人投资失败、案件审理与执行程序失范,落得房财两空、晚年流离。因为宣寅转嫁投资风险,一对饱经风霜的再婚老人被这场纠纷无情拆散,晚年相互依靠的期盼彻底落空。

本人始终坚信法治保护普通百姓、维护公平正义,十余年来坚持合法理性维权,静待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也期盼所有无辜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都能被法律完整保护,杜绝程序违法、权责缺位带来的无妄损害。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8316945990598831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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