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3285天。18.5万元买来的土地,至今没要回来。52岁的乐云珠,是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的农民。2011年,这块位于大塘底自然村的“原土窑基”地块,经乡招标办公开拍卖,由其兄乐云飞以13.5万元中标;2013年,经村委会同意转让到她名下,前后共付18.5万元,村委会盖章确认。白纸黑字,手续齐全。九年过去,土地被人占着,信访、诉讼、复议、信息公开的程序她走了一遍,地还在别人手里。
一块地的前世今生
这块地不是农田。1940年到1970年,它是乐云珠爷爷家的祖宅;1971年,村集体在这里建起砖窑厂;2011年,乡政府组织公开拍卖。祖宅、砖窑厂、拍卖、合同,历史沿革清清楚楚。
2011年,大塘底村为盘活集体资产、解决村级新农村建设资金缺口,经村民代表和全体党员讨论形成决议:将原土窑基附着物及约1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起拍价8万元,由乡招标办组织投标拍卖。同年1月24日,石室乡发布公开转让投标须知;3月2日,乐云飞竞标中标,与村委会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面积约1700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2011年3月1日至2081年3月1日)、转让总款13.5万元。
2013年3月9日,经村委会同意,乐云飞将土地转让给乐云珠,转让总价15万元。协议明确:甲方须协助办理审批宅基地及从公路到基地的路等事宜,如出现第三方追索,双倍支付转让金额及相关损失。2013年7月10日,大塘底村、东村村撤销,合并设立新东村。2019年12月4日,新东村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转让”。
指标被卖,地成了“水田”
2017年前后,乐云珠发现,这块手续齐全的土地被划成了“水田”。据乐云珠反映,在此前后,有关部门已将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处置。指标卖了,地就成了农田,她的70年使用权,“成了一纸空文”。
随之而来的,是土地被占、苗木被拔。2021年1月25日,经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新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确认原土窑基地面附着物和土地使用权2011年已公开拍卖转让给乐云珠;同年2月22日,新东村出具《附加协议》,记载乐云珠拍卖来的窑基土地被祝迪云、祝迪祥、祝迪军占用约400平方米,被拔苗木300多棵,并承诺二年内由村委会在窑基西边修通一条宽5米的通窑基马路,费用由村委会承担。

图为2019年土地模样
据乐云珠反映,九年里她多次报警,均未立案;录音证据被指“过期无效”;她曾被带走询问长达24小时,被要求签署空白文书。2017年至2024年间,土地被占用、苗木被拔的情况不断发生,信访程序一再空转。
信访:一场本人未参与的“听证会”
2021年,乐云珠不服石室乡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信访处字〔2021〕13号),向柯城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查。得到的是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柯信复不受告字〔2021〕21号):宅基地确权及审批建房问题,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2021年通过调解立起了一道“界限墙”
2022年,据乐云珠反映,区信访局在她本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了一场“听证会”,直接作出“信访终结”决定。这份决定书,直到2026年5月,才在法庭上第一次出现。她连申请复查的机会都没有。
诉讼:驳回、发回、再驳回
2025年1月22日,乐云珠起诉新东村,请求判令60日内修通窑基西边至大路的5米宽道路,赔偿经济损失18.5万元。同年9月16日,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修路不仅涉及乡村道路规划,还涉及周边农户土地流转等事宜,并非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诉讼,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乐云珠上诉。2025年11月2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中院明确认定:新东村与乐云珠通过调解协议和附加协议对土地权益进行确认,系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乐云珠据此要求修路,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2025年12月19日,重审公开开庭。2026年5月29日,重审判决:驳回乐云珠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认为,修路约定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道路修建涉及乡村规划、土地流转、审批等事项,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乐云珠主张的经济损失,不能证明系因未按约定修路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乐云珠负担。
庭审中,新东村答辩称,土地招标、转让及双方协商等基本情况属实,认可取通道路的约定;道路未通,一是受疫情影响,二是修路涉及其他村民土地问题,一直在协调;案涉地块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建房条件,原告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重审判决书载明,原告提交证据12项。乐云珠称,她实际只提交5项证据,其余系从已被撤销的案件中“移植”,未经质证;她提交的通话录音,判决书未予认定。
判决书载明:"庭审中,本院向乐云珠释明可主张解除合同,乐云珠坚持按照诉讼请求主张。"
值得追问的是,法院在庭审中既未查清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也未对土地性质、道路修建的可行性进行任何调查核实,便径直向当事人释明 "可主张解除合同"。这一释明动作本身,实质上已经预设了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的结论,有违人民法院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基本立场。
退一步说,即便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依其释明职责,也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然而法院只提解除合同、绝口不提赔偿,释明范围明显残缺不全。这种 "只给一条路、不给另一条路" 的做法,与其说是释明,不如说是变相施压 —— 引导当事人放弃原有诉讼请求,最终连赔偿的主张也一并被驳回,实质上架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
2025年12月,乐云珠申请公开该地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批准文件、实施方案、范围图件及指标处置情况。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查阅,自2005年有矢量数据以来,该地块显示均为水田,并非建设用地,故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同一份答复书中,关于土地权利人名册、现状登记信息,答复称“未曾制作、保存过上述信息”,建议向石室乡政府咨询;关于土地性质与地类用途,答复称可以公开,并提供了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用途分区规划图复印件。
行政诉讼:两次起诉,两次退回
2026年1月,乐云珠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将宅基地错误认定为“耕地”“农田”,柯城区人民法院退回材料:被起诉人并未作出认定“耕地”“农田”的行政行为,该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2026年5月,乐云珠就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提起诉讼。6月,柯城区人民法院退回材料: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的组织,不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2026年5月13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就乐云珠不服石室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发出调解通知书,定于5月18日组织调解。据乐云珠反映,同年5月26日,柯城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乡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六十万的空头支票
2024年,时任石室乡乡长黄勇找到乐云珠。据乐云珠提供的录像显示,黄勇承认:建设用地指标确实被卖掉了,程序不合法。他承诺赔偿60万元——40万元按农田征用补偿,20万元以“工程”名义支付。他还说,这个事很为难,相关单位不会承认。
承诺之后,再无下文。60万元,至今是一张空头支票。
九年,一个人失去了什么
九年,3285天。18.5万元买来的土地,至今没有归还;300多棵苗木被拔;约4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土地仍未归还。
乐云珠说,九年里,她把几乎所有的时间、精力、财力都耗在维权上,跑遍了乡政府、信访局、自然资源局、法院,从一名普通农村妇女变成了半个“法律专家”——写申请书、行政复议、民事诉讼,都是靠自己一点点学会的。
“我不绝望,因为我手里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有乡长亲口承认的录像、有复议机关认定政府违法的决定书。但我真的累了。”乐云珠说,九年,一个女人最好的时光耗在维权路上。她想要的,不是施舍,不是同情,只是一个公平。
结语:程序为何空转
一份手续齐全的合同,走完信访、诉讼、复议、信息公开的全部程序,九年没有得到一个说法。信访说“该走法律途径”,法院先说“不属受理范围”、发回重审后仍是驳回,信息公开说“信息不存在”,乡长承认的承诺成了空话。
程序的每一道门都开过,每一道门都让当事人空手而归。程序空转,转走的是一个人的时间、金钱和健康,磨损的是群众对“依法办事”四个字的信任。
法治的要义,在于让每个人相信:手续齐全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白纸黑字的承诺应当得到兑现。这块地的问题,总该有人正面回答——被处置的建设用地指标去了哪里?为何一份经过拍卖、转让、盖章确认的合同,九年得不到执行?一个普通农民的合法权利,为什么要耗尽一生的力气,才看得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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