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事关亿万农户切身利益,也是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石。贵州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古毓康兄妹六人,因一轮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陷入多年权属纠纷,一边走司法诉讼途径,一边向相关部门实名反映诉求,期盼相关事实能够得到全面核查,自身合法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据古毓泽、古毓康、古毓模、古毓芳、古毓美、古毓分六兄妹介绍,六人均是原桐梓县坡渡镇田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1 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六兄妹、古育正以及父母古碧香、李安玉,共计 9 人以家庭户的形式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权益。到 1998 年第二轮土地延包,父母古碧香、李安玉依旧属于案涉土地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相关权益。
六兄妹如今分居两地,古毓泽、古毓康二人长期在桐梓本地生活;古毓模、古毓芳、古毓美、古毓分四名姊妹因结婚搬至重庆綦江万盛居住,但在那边未分至新的地,当事人表示,虽然部分人员户籍迁出原村集体,但并未在迁入地分得新的承包土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理应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相关权益。当事人还提出,早在 1998 年办理二轮土地相关证件时,就出现将父母土地权益予以取消的情况,在当事人看来,该行为严重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律原则。“现在我家中有十口人需要吃饭生活,却没有土地作为基本保障,我们迫切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重视并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 古毓康这样说道。
2017 年,当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坡渡镇田垭村村委会和古育正一户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案涉土地被确权登记至古育正一户名下,原承包户内六兄妹以及古碧香、李安玉均被排除在承包家庭成员名单之外。
六兄妹查阅桐梓县农业农村局留存的确权档案材料后,对整套确权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多项质疑。当事人称,档案登记簿、调查表中已经做划除标记的陈某、古某杰,二人户口并未迁入田垭村,办理权证阶段也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但二人依旧被载入最终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户主声明书当中的签名存在疑似伪造情况;《承包地块调查表》及签名《承包地块调查表》中毗邻地块指界人签名明显为同一人所签,非真实指界人签字 。

当事人反映,案涉整套确权资料里,签合同、盖手印、多处相关签字均出自同一人之手,他们认为存在 “一手遮天” 的情况。当事人认为,村委会在明知人员户口、身份情况不符的情况下,依然将存在疑点的材料向上报送,完成确权登记手续。同时,当事人提出,桐梓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环节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能识别档案当中的疑点,致使存在争议的土地权证办理完成。
当事人重点提出,希望能够回溯核查 20152016 年确权资料经办阶段,厘清田垭村时任村支书及村级经办人员的相关责任,找出村里实际经手制作资料的具体人员,对涉嫌造假的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查。
案涉土地后续被纳入藻渡水库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古育正一户凭案涉确权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 454420.54 元。六兄妹认为该确权证书依托存疑材料取得,据此获取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性存疑。除此之外,当事人还担忧,相关人员借土地虚假登记虚报土地面积,存在冒领国家农业补贴、套取惠农资金的可能。为此,六兄妹向监察部门递交实名举报材料,申请核查相关资金流向,对涉嫌违规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
在走行政举报渠道的同时,六兄妹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 2017 年签订的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现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其未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但一审法院未采纳该份证据。当事人对此感到不解:“发包土地的是村集体,出具相关证明的也是村集体,为什么法院不认可村里出具的证明?” 经审理,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六兄妹的诉讼请求。六兄妹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二审还未出具生效裁判文书。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土地确权登记、承包合同签订都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农户内全体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这起纠纷交织历史承包事实、确权登记程序、项目征地补偿多重问题。当事人的诉求一方面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对承包合同效力作出评判,另一方面期待行政机关对档案材料疑点、资金发放情况、经办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发布,所载内容仅供参考,若有不实之处,敬请联系更正;文中相关信息已做模糊化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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